1、吊裝指揮應由技術熟練、懂得起重機械性能的人員經培訓合格,持操作證上崗。內蒙古履帶吊租賃指揮時應站在能夠照顧到全面工作的地點,佩戴明顯標志,所發信號按照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,并做到準確、宏亮和清楚。
2、吊運裝作業人員必須精力集中,作業中不準吸煙、吃東西、閑聊、玩笑、打鬧,隨時注意起重機的旋轉、行走和重物狀況。吊運裝作業人員在工作或起吊動作末結束時,不準擅自離開作業崗位。
3、旗語、手勢信號明顯、準確,音響信號清晰宏亮。上、下信號密切配合,下信號少服從上信號指揮。
4、信號指揮站位得當,指揮動作要使起重機司機容易看到;上下信號容易聯系,始終能清楚觀察到起吊、吊運、就位的全過程。信號指揮站位要利于保護自身的安全,不能站在易受碰撞、難躲避,易受意外傷害,無保護措施的墻頂等危險部位。
5、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,并設專人進行監護,非作業人員進入進入現場。
6、內蒙古履帶吊租賃電話作業前對設備進行檢查,起吊離地20~30cm,應停鉤檢查。檢查內容包括起重機的制動、穩定性,吊物捆綁的可靠性,吊索具受力后的狀態等。發現超載,鋼絲繩打扭、變形,鉤掛不牢,吊索受力不均,吊點不當,吊物松散、不平衡、有浮擺物、鉤掛及其他起吊疑問等,應立即落鉤,處理徹底后再起吊。
7、吊物懸空后出現異常,指揮人員要迅速判斷,緊急通告危險部位人員迅速撤離。指揮吊物慢慢下落,排除險情后才可再起吊。
8、吊運中突然停電或發生機械故障,重物不準長時間懸空。要指揮將重物緩慢落在適當穩定位置并墊好。
9、嚴禁吊物從人的頭頂上越過。必須越過障礙物或人頭頂時,其距離不準小于50cm。
10、吊鉤上升時,吊鉤起升的極限高度應與吊臂頂點至少保持1m的距離。
11、吊物不易擺放平穩或易脫鉤的重物,必須使用卡環或專用的安全吊具,保證穩起穩落,嚴禁用鉤直掛吊運。
12、嚴禁吊物越過居民、街巷、有人建筑物、高壓線和在其上空旋轉。必須時,應于吊運前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。
13、堅決抵制違章作業指令,嚴格執行吊運作業安全操作規程“十不吊”即:
1.被吊物重量超過機械性能允許范圍;
2.信號不明;
3.吊物下方有人;
4.吊物上站人;
5.埋在地下物;
6.斜拉、斜牽、斜吊;
7.散物捆扎不牢;
8.零、散、小物件無容器;
9.吊物重量不明,吊索具不符合規定;